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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官方擬規定: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刪除用戶不利評價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dmin    時間: 2019-5-8 17:35
標題: 官方擬規定: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刪除用戶不利評價
市場監管總局30日起就《網絡买卖監督办理辦法(收罗意見稿)》公開收罗意見。收罗意見稿明確規定,網絡买卖經營者銷售商品或供给服務應當明碼標價,不得虛構买卖、編造用戶評價、刪除用戶晦气評價,不得違法搭售商品或服務。

為規范網絡买卖市場秩序,維護各方主體正当權益,促進網絡买卖持續康健發展,市場監管總局草拟了《網絡买卖監督办理辦法(收罗意見稿)》,30日起公開收罗意見,意見反饋截止時間到2019年 5月 29日。

收罗意見稿規定,網絡买卖經營者不得違反法令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的規定,從事無証無照經營活動﹔除依法不必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之外,所有網絡买卖經營者均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﹔允許合适條件的天然人網店經營者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。

收罗意見稿規定,網絡买卖經營者應當依法采集、利用消費者或經營者信息,對其知悉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經營者的商業机密應當嚴格保密,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、改正、刪除和用戶注銷設置分歧理條件。

收罗意見稿規定,網絡买卖經營者應當周全、真實、准確、及時地表露商品或服務信息,銷售商品或供给服務應當明碼標價,不得虛構买卖、編造用戶評價、刪除用戶晦气評價,不得違法搭售商品或服務,不得濫用市場安排职位地方,不得限定买卖、收取分歧理費用等。

收罗意見稿規定,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守公開、公允、公道原則,制订平台服務協議和买卖規則﹔應當创建健全信誉評價轨制,公示信誉評價規則,為消費者供给公開評價途徑﹔應當以多種方法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服務的搜刮結果﹔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的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核驗、登記、建檔﹔應當创建對平台內商品和服務信息的檢查監控機制,依法處置、報告平台內違法信息等。

此外,收罗意見稿還規定,網絡买卖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、舉報﹔平台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﹔鼓勵平台經營者创建爭議在線解決機制、質量擔保機制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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